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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支付20万元租赁押金到村委会账户。后来因政府拆迁,押金转为新合同押金且未抵扣租金。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押金,两被告却拖延不还。无奈之下,公司委托江苏惟开律所的薛立新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村委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街道办事处则缺席庭审。
薛立新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两大方面进行突破。首先,攻克诉讼时效难题。他向法庭提交2023年5月16日公司向两被告提交的房屋押金情况说明,结合村委会庭审中认可收到催款材料并承诺退款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明确共同还款主体。通过租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链,证明两被告属于共同出租方,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押金未抵扣过租金,被告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公司2023年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为共同责任方,判决两被告于十日内共同返还押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和固定非常关键。像本案中,催款记录、租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熟悉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等规定,合理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涉及政府及村委会等主体的案件时,要清晰界定责任主体,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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