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ZX和被告C某在多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后来生育了一个患有童年孤独症的儿子ZX某。婚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ZX之前就起诉过离婚,但因为C某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只能撤诉。后来,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指定了她的父亲CXX为监护人。为了彻底解决婚姻问题,Z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的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这起案件的难点可不少。首先,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得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她的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又复杂又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得兼顾孩子抚养的稳定性和双方的抚养能力,还要平衡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像房屋、车辆等,得明确产权归属和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接手后,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策略。律师团队先梳理了之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CXX的监护人身份,保证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了各种关键证据,比如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诊疗记录和抚养开支凭证说明孩子的抚养情况,财产债务方面的协议、证书和凭证明确财产范围和债务情况,分居证明和此前起诉离婚记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接着,范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诉讼方案,还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把“准予离婚”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诉求,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和被告监护人CXX沟通,说明孩子患病需要稳定抚养环境,被告又没有抚养能力,这样的抚养安排很合理。在财产分割上,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思路,减少争议。
庭审时,范律师系统地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论证了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主张孩子随原告生活,因为孩子长期和原告生活,原告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还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范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原告ZX和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用车辆折价款抵算一部分抚养费,剩下的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要提供协助;对财产和债务也做出了合理的分割和处理。
从这起案件能看出,遇到离婚纠纷,尤其是涉及特殊情况时,关键要先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收集好各种证据,同时积极和对方沟通协商。普通人遇到离婚问题,一是要尽早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二是要明确自己的核心诉求,合理争取权益;三是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这起案件中,范欣璐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多年来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正是因为有这么丰富的经验,她才能在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复杂程序和法律限制时,通过完善前置程序、精准制定诉讼方案和高效庭审举证,成功助力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明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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