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往往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拖欠货款,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着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抓住了证据链这一关键环节,为原告成功维权。
马明艳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她申请查阅了双方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等关键证据。2022年执业至今,马明艳律师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6%,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敏锐地发现,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
2025年12月24日,马明艳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马明艳律师与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她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代理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认定这些证据具有证明力。
2026年1月26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原告的主张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与原告对账后,一直未支付欠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青海XX公司、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明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成功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马明艳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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