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为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指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以及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但缺少能直接反驳被告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比如,没有能明确证明母公司需直接承担责任的证据,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后续仍有租金产生以及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民法典相关规定,收集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等证据,以此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的抗辩,收集后续退货与租金产生的证据,如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明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租金已结算,钢模板无合同不应支持。朱俊健律师回应,依据民法典,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应承担责任;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有新的租赁业务发生;虽然钢模板无书面合同,但根据行业惯例和实际签收情况,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梳理、多方取证、合理抗辩”的方法论。他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要点,从法律规定、实际业务情况等多方面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合理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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