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安市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XX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市XX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莫川川律师和张X律师受XX市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二审阶段。
莫川川律师所在的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先进党组织、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莫川川律师执业证号为15116202310568608,他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
在本案中,XX市公司上诉提出多项理由,包括认为自己不属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约束力;出卖土地和房屋时与公司约定自建物业,本案漏列主体;与物业公司之间系无因管理关系,且服务未达一级标准;即便有事实上的部分物业服务也应另行起诉;前期物业服务超过2年部分应属无效等。被上诉人XX市XX公司则进行了相应的答辩。
莫川川律师和张X律师在二审代理过程中,经过多方收集证据资料。他们深知案件无大小,需以专业立身,以服务暖心,将每一个细节做到极致。同时,他们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坚持风险防控先行,将合规意识贯穿于办案全程。
因莫川川律师所在团队并未代理一审案件,一审法院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判决XX市公司向XX市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XXX.12元。但在二审中,莫川川律师和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为案件带来了不同的走向。
最终,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XX市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XX市XX公司支付2020年X月X日至2022年XX月XX日的物业费共计736,955.44元,并驳回XX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莫川川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他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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