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朱XX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认为魏XX与原房东张XX的租赁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如租金支付无凭证、合同不生效等,主张解除合同。朱XX手持司法拍卖的结果,却陷入了与魏XX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的纠纷中,他自认为有充足理由,却不知在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考量上并非如此清晰。而魏XX面对朱XX的诉求,显得有些无助,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基于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
莫川川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注意到案件的关键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以及租金支付的事实认定。他判断,要从合同的合法性、租金支付的证据链条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莫川川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从梳理这些关键要点展开。
在一审中,莫川川律师强调魏XX与张XX于2017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按约定实际履行。对于租金支付问题,魏XX有银行取现流水凭证,原所有权人也出具了收据确认已收取全部租金,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魏XX已付清租金的事实。莫川川律师指出,涉案房屋虽在2020年进行过拍卖、变卖,但均流拍且执行终结,在朱XX2023年竞买取得房屋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张XX,魏XX于2022年按合同约定向张XX支付租金具有合理性。
二审中,朱XX提交了XX区法院两个拍卖公告和2021年的执恢34号条款规定以及普洱市XX区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张XX的消费令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其上诉理由。莫川川律师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后,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在质证时明确提出其达不到证明目的。而魏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取现30万元后在家族群说明是要交房租的钱,莫川川律师认为该证据能证明魏XX按租赁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最终该证据被法院采信。
莫川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当遇到朱XX提出魏XX支付租金系帮助张XX逃避执行的主张时,他依据过往经验,深知需要让朱XX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不应采信。莫川川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恶意串通以及伪造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朱XX没有证据支撑其观点,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排除情形,朱XX参加拍卖应视为接受房屋租赁的瑕疵情况,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驳回了朱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莫川川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证据运用,成功维护了魏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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