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和曹X满心欢喜地期待着能在20XX年X月XX日住进自己购买的位于连江县XX某小区的商品房。他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每个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然而,到了交房日期,XX公司却未能交付房屋,而且直至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这让李X和曹X陷入了困境,他们决定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冯从福律师将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首付款返还、已还贷款返还、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等多项请求合并诉讼。诉讼中,第三人XXX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他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面对XXX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不同意解除的抗辩,冯从福律师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此外,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少量罚息,冯从福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判令XX公司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并直接向XXX支付剩余贷款,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续还款责任。冯从福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仍使法院作出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判决,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全部由被告负担,为原告控制了诉讼成本。在这起案件中,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购房者解决了难题,保护了弱势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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