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海省西宁市,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XX公司与被告冯XX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问题对簿公堂。被告冯XX委托了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李斌律师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一定年限,执业证号为16301202410783457。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都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在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李斌律师过往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中,原告XX公司认为XX区仲裁委关于被告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原告提出被告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住院小结与初次鉴定结论里显示的病情不一致,且初次鉴定时未通知原告参加,剥夺了其辩论权利。同时,原告认为应按被告月工资4000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而非仲裁委按照的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此外,原告称被告出院后继续上班,不存在停工停薪事实,仲裁认定的停工留薪期缺乏依据。
面对原告的诉求,李斌律师协助被告冯XX进行了有力的辩驳。被告冯XX辩称西宁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正确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各项证据展开了激烈交锋。
李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被告冯XX提交的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成为关键证据。该表系由法院开具调查令被告在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调取的。法院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冯XX因工伤致十级伤残,原告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对于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法院对该结论书和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在被告冯XX月平均工资标准问题上,李斌律师准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办法》,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为4000元不符合常理,最终认可按每月X02X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事项。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李斌律师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法院参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调整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核减原告已发放的工资后,确定了最终数额。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原告XX公司向被告冯XX支付相应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XX133.5元,并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冯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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