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2月8日,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刑满释放的严X,与他人聚集在某便利店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期间,因怀疑有人打假牌,现场发生冲突,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次日,被害人报案,随后公安机关以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代理人为四川宜宾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针对这个案件,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在侦查阶段就积极介入,凭借其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严X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了初步的专业辩护思路。
贾超颖律师具有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的经历,这使得其具备了刑事案件办理技巧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证据交换阶段,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仔细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其中关于严X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并详细指出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对相关证据提交了多页质证意见。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在庭前会议上,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再次强调严X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X不起诉。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出生于1985年3月1日,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在本案中,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取得了无罪处理的理想结果,充分展现了其精湛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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