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浮现:发票之争的复杂局面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巨额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这起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合同约定、法律关系以及主体资格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起即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敏锐地察觉到这起案件的棘手之处。
精准抗辩:破局的关键策略
张居宽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了精准抗辩。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观点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审查,打破了原告认为被告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主张。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抗辩从法律本质上对案件进行了重新界定,让案件的走向发生了转变。最后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通过这三方面的抗辩,张居宽律师构建了坚实的防线。
胜诉结果:专业智慧的胜利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得益于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与税务知识的深入理解和结合。他能够从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角度,为案件提供更全面、可靠的解决方案。
结尾干货:
1.签订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的具体条款,包括发票类型、金额、时间等,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2.遇到发票纠纷时,先从合同约定入手,审查是否有相关义务,不要盲目起诉。
3.了解开具发票的法律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4.起诉时,仔细审查被告主体资格,确保起诉对象正确,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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