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7天后,也就是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求为判令其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称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所以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被告缪X某则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在“简历造假”方面,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当时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不在《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里,且从公司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缪X某也不予认可。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法院的认定逻辑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等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所以,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判决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起案件中,公司随意辞退员工最终被判支付赔偿金,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思路。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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