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展开。原告毛X起诉被告浙江甲X公司、戴XX、李XX、叶XX,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还要求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被告则辩称借款已还清。
汪家道律师作为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场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拥有长达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厚的实践经验。
案件于2022年5月17日进行诉前调解登记,7月14日立案,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毛X提交了照片、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等证据,试图证明涉案借款并未归还。然而,汪家道律师凭借其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对这些证据提出了有力的质疑。
对于毛X提交的照片,汪家道律师指出该证据仅为照片,双方未就照片内容达成合意,且照片中《借条》所载金额与起诉金额不符,法院最终未认可该证据。对于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由于中国XX对2018年前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是否可见附言存在相反陈述,法院也未采纳该证据。
最为关键的是关于《借据》的认定。毛X提交的《借据》原件与被告方提交的《借据》复印件在姓名、金额及还款时间笔迹上存在明显差异。汪家道律师深入分析,指出毛X与天元XX之前的借款习惯是《借据》内容均为打印,无空白之处,而本案《借据》的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且案涉借款系第二日交付,被告陈述因借款当日款项尚不明确,空白内容未填写,存在合理性。同时,考虑到天元XX之前清偿借款存在困难,毛X在3500000元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5000000元长达六年之久,明显与常理不符。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对毛X提交的《借据》不予采纳,对天元XX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予以认定。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天元XX已于2015年清偿完毕案涉借款。毛X要求天元XX偿还案涉借款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其基于该项诉请要求天元XX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及要求戴XX、李XX、叶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也未得到支持。
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分析,成功为被告方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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