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郎某称,她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该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双方于2023年2月2日才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她2023年11月7日公司食堂扭伤左脚,之后就医。12月27日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为“旷工”。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存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问题。她提交了《临时用工协议》、工时记录、工资清单、录音光盘及文字稿、“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等证据,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张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首先,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虽然公司2023年2月2日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不确定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员工称公司以“脚受伤不方便、订单少”为由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公司需要证明是员工自行缺勤。再者,员工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按小时计酬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最后,员工主张年终奖,公司要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苏州魏艳梅律师采取了多方面的抗辩策略。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因协议签订晚于用工之日,公司只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将二倍工资期间大幅压缩,减损近5万元。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她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员工自行缺勤,且录音中公司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成功驳回该请求。对于加班工资,她指出双方约定的小时计酬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员工也未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了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她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鉴于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避免了更大的赔偿风险。
庭审中,双方就《临时用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方认为协议名称为“临时用工协议”,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苏州魏艳梅律师则详细指出,协议中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经过激烈辩论,仲裁委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了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相关协议或文件,判断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应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二是通过有效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等,证明员工的行为状态,反驳违法解除等诉求;三是合理分析各项费用的合法性和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抗辩,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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