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执业两年、承办案件已逾344件且在各类纠纷处理上有丰富经验的李斌律师代理此案。李斌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在侵权纠纷类案件中积累的经验,第一时间着手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曾代理过车辆追尾损坏赔偿等侵权案件的李斌律师深知,明确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于是他对被告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李斌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他向法院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李斌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承办200余件相关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清晰地阐述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初步了解情况后,表示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随后,李斌律师进一步向法院补充理由,结合他此前处理类似侵权案件的经验,强调了原告作品的价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他指出,在以往的侵权纠纷案件中,类似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李斌律师的沟通和努力,法院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斌律师积极推动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庭审经验和纠纷调解技巧,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有着丰富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李斌律师,从法律和商业的角度为被告分析了继续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支付了赔偿款2500元。
20XX年X月XX日,原告四川XX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李斌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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