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领域,闫X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却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待闫X达到退休年龄,已无法补缴,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保障。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赔偿,但两家单位不服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等多项抗辩,案件陷入不利局面。毕晓娜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熟知西北地区司法实践惯例与裁判尺度。她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她指出时效未过,闫X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在一年时效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无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以此拒赔;两家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庭审中,她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最终改判两家公司合计赔偿88726.4元。
在商业租赁纠纷中,出租人王X将408㎡商铺出租,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过热费。一审法院仅凭欠条表面数字,错误计算租金,仅支持租金85336元,且对合同主体、保证金扣除等问题认定不利于王X。毕晓娜代理王X提起二审,重点突破三大核心问题。她纠正租金计算错误,指出欠条注明“5个月房租94800元”,结合已付7200元,真实月租金应为20400元;明确租赁关系与责任,论证实际承租人庞某应承担全部付款责任;依法维护违约金基数,主张以改判后的真实欠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她提交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关键事实,严密论证一审裁判错误之处。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改判房屋租赁费为146440元,多追回61104元。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王X早年出资160万元与他人成立新XX公司,持有8%股权,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后续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毕晓娜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即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她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给付之诉,本案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完整提交证据链,证明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毕晓娜秉持“尊重事实、信仰法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些案件中,她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为当事人解决难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和对事实证据的细致梳理,毕晓娜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她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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