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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角度看,原告提供了其存在跨区域窜货和违规网售的证据,对被告不利。证据缺口在于,被告难以直接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履行方,也缺乏有力证据反驳原告回收药品的费用和程序的合理性。
单楷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多个方向切入。首先,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其次,指出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再者,认为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最后,质疑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庭审中,双方就违约金条款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379万余元违约金。单楷律师则依据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指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畸高,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他详细分析了原告回收药品的成本和实际损失情况,强调违约金应按照实际损失的合理比例来确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赔偿金额。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如本案中紧扣违约金调整规则,为客户减少巨额赔偿;二是厘清合同履行主体,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客户承担额外责任;三是从程序和事实双维度进行抗辩,针对对方的证据和程序瑕疵提出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推动法院合理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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