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张某投案并供述,但需进一步确认是否构成自首。
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因为自首的关键在于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张某的行为完全满足这两个条件,所以应依法从轻处罚。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及影响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要综合其他情节考量。
杨子兴律师指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张某认罪认罚是其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体现了张某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改正的态度,符合法律从宽处理的精神。
(三)张某的社会危险性及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虽有一定从轻情节,但仍需谨慎判断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杨子兴律师强调,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张某无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较小。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像张某售卖国家禁止的水果味电子X,就触犯了法律。其次,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最后,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
五、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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