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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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全身瘢痕面积5%,但≥1%,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一手除拇指之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双眼矫正视力≤0 8,晶状体部分脱位,嗅觉丧失,减压性骨坏死I期等。其中有很多的判定标准都需要专业的医疗仪器去测量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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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全国各地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都是一样的,事实上,从文字形式来了解工伤鉴定的标准没有任何的价值,比如说我们也不可能通过肉眼的判断来知道双眼视力矫正以后的具体情况,而且,身体上各个不同部位的伤残鉴定的参考标准都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参考标准对专业的医疗知识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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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br />医疗费:<br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br />住院伙食补助费<br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r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br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br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br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r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 />护理费<br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r />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br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r />其他规定:<br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 />(三)拒绝治疗的; <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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