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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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额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费,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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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额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费),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赔偿费用?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综上所述,职工在单位劳动受伤被评上工伤的话,可以拿到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笔待遇由单位和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像停职留薪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等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没买保险,其全部承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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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br/>(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r/>(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br/>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br/>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br/>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br/>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br/>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br/>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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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br/>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br/>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br/>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br/>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br/>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br/>《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br/>(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br/>(二)住院伙食补助费;<br/>(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br/>(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br/>(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br/>(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r/>(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br/>(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br/>(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br/>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br/>《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br/>(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br/>(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r/>(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r/>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br/>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br/>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br/>《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r/>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br/>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r/>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br/>《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br/>(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r/>(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br/>(三)拒绝治疗的;<br/>(四)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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