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遇了一起劳动纠纷。员工马X拒绝公司合理调岗安排,在原岗位“打卡摸鱼”7天,公司依据规定将其辞退。然而,马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这让公司陷入了困境。在此情况下,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大量实践。他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围绕“调岗合理性”及“旷工事实”两大核心展开抗辩。他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公司因项目需要将工作地点调整至同市范围的桐乡,工作内容完全相同,且提供免费住宿及补贴,通勤距离未发生重大变化,这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马X拒绝服从,不具有正当理由。俞国锋律师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他的论证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了证明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有据,俞国锋律师提交了经民主程序制定、马X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已数次微信通知马X到新岗位报到并明确告知不到视为旷工,马X连续7天未到岗,虽在原地点打卡但未实际工作,已构成旷工。俞国锋律师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
在逐一驳斥马X的各项请求时,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细致的执业风格。针对工资请求,他指出公司已支付5月4日至11日工资,5月12日后马X未提供劳动且构成旷工,无权主张工资;针对赔偿金,主张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无需支付;针对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认可合理部分,但主张依法计算。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调岗合理,马X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旷工期间工资,仅需支付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论证,成功为公司降低了用工损失,充分体现了他在劳动争议应诉方面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是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始终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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