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什么是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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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什么是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

行政处罚条列 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于哪些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而所给的一种处罚方式,但对于这种处罚行为也是要看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怎么样的,一般不同的案件处理的手法就会不一样,所以,千万不要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不然的话,自己会因此所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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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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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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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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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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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的执行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具体理由是: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是基于国家意志先定力原理推导出来,在有权机关作出最后决定之前,推定其为合法,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当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行政处罚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处罚司法审查的时间和结果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所决定的,并非当事人能把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行政诉讼期间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缴纳罚款义务的,不应计算加处罚款。第
二,对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且继续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任何一种处罚的设定都要适度和适当,相对人所受到的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相对当,即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应相当。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所受到处罚应当与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一致。假如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包括行政诉讼期间在内一直计算到当事人缴纳其加处的罚款,滞纳金将会很好,这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公平的。而执行罚也不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也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且继续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二、加处罚款法院是否一并执行
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是否一并执行加处罚款?对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不统一。目前我市法院暂不受理加处罚款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加罚息吗涉及的问题很严重,值得大家的关注。
三、行政机关如何减免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所要追求的目的。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收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如果过错很大却给予很轻的行政处罚,就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给予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亦起不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行政处罚不想称,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的目的并不是罚款,而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的方式,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罚款数额超过了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或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已经缴纳了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予以减免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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