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企业要求员工出具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诺书无法避免争议。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需要补缴及缴纳滞纳金;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索要经济补偿金;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还需赔偿损失。
第二,劳动者应掌握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时限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可分以下情况处理: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不予受理;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少报缴费工资的,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如果劳动者举报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者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