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补充写入起诉状(时效完整陈述)
案涉纠纷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情形,原告起诉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协议约定交房期限为2021年12月3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长达五年时间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该逾期交房行为属于连续性、不间断持续性违约行为,违约状态至今仍在持续并未终止。
2.?诉讼时效应当自违约行为彻底结束、房屋正式完成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现房屋尚未交付,违约行为一直存续,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存在超过时效一说。
3.?自约定交房日期到期至今,被告从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送达过任何收房通知、交房公告,原告并不明确知晓具体收房时间,始终处于被动等待交房状态,不存在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的情形。
4.?原告此前没有主动催告维权的相关书面凭证,并非自身放弃合法权益,而是被告长期刻意拖延、从未主动对接结算违约赔偿、安置费用相关事宜,过错完全在于被告一方。
5.?依照法律规定,持续性违约纠纷不受普通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原告随时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安置补偿费等全部合法诉求,依法应当全部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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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案情简短总结(开庭直接口述)
本人与拆迁部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合同明确2021年12月30日必须交房,我方早已按要求完成拆迁搬迁,全面履行个人义务。
但对方逾期五年迟迟不交付房屋,五年期间从未进行书面通知领钥匙交房,也从未主动核算赔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租房安置费用。
如今对方突然要求领取钥匙,却强行捆绑收取暖气费、物业费,明确告知不缴费就扣押钥匙,房屋并未正式验收交付,该两项费用收取毫无依据。
且本案属于持续逾期违约,诉讼时效并未过期,本人无催告证据也不属于自身过错,现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无条件交付房屋钥匙,免除不合理收费,全额赔付五年逾期所有违约损失。
[律师回复] 请注意接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