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未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其他债权
[律师回复] 应得未得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能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要是发包人逾期还不支付,除了建设工程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把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的价款能从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里优先获得清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比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级更高。不过有个例外,要是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那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不能对抗买受人了。
另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来确定的,像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些是不包括在内的。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有合理期限的,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那天开始计算。所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得未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实优先于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