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对应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对应三类法定情形。
对应法定不起诉类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同时包含下列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类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类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类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类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该类情形仅适用于法条列举的其他情况。
对应酌定不起诉类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处理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核查判断。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适用酌定不起诉。
对应证据不足不起诉类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寻衅滋事案件存在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关键事实比如殴打行为、闹事场所、损害后果等缺乏证据支撑等情形,经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起诉证据标准的,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