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继续经营承包草原吗
[律师回复]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经营承包草原,核心判断标准为该方是否属于草原所属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相关争议需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相关司法解释。
双方均属于该草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离婚过程中可直接就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也可共同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继续经营该草原。拿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对应金额的补偿款。
仅有一方属于该草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草地承包本身的身份属性限制,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另一方不能继续经营该承包草原。案涉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全部归属于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一方,还需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草地经营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割。
双方都不属于该草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案涉草原的承包经营权由对应的发包方收回,也可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资格的成员承接。双方仅能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草地经营产生的共同收益进行分割。
所有相关争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自行处理。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对应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