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限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依据现行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刑事追诉期限的计算执行三类法定规则。
普通起算规则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犯罪之日,为犯罪成立之日,不认定为犯罪既遂之日。行为犯的犯罪成立日,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当日为准。结果犯的犯罪成立日,以法定危害结果发生当日为准。
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均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继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维持持续状态,典型情形如非法拘禁罪。
追诉期限内,犯罪分子实施新的犯罪,无论新罪性质、判处刑罚轻重,前罪的追诉期限即时中断。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当日起重新计算。该规则覆盖前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或异种罪行的所有情形。
案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受理,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所有前述追诉期限规则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