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股A前后给股东B打款60多万,开设对公账户时也没有出资,没有验资,注册公司时是带办公司办理的?
[律师回复]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属于典型的股东出资及公司财务管理纠纷。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公司注册时没有验资,但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股东A打给股东B的60多万款项,如果确实是用于公司经营(如进货),那么股东B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建议您先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1. 股东A向股东B转账的所有银行流水记录
2. 能证明这些款项是用于公司经营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3. 公司账目上相关的记账凭证根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您可以先以公司名义正式发函,要求股东B限期提供完整的进货发票和财务凭证。如果股东B仍不配合,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求股东B说明资金去向
2. 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3. 如果发现股东B有挪用资金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提醒的是,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建议后续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