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孩子脚肚子骨拆?
[律师回复] 您好,未成年人之间致伤,先定责任主体与比例,再谈赔偿项目,不建议一上来就认全额。
一、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支付,不足由监护人赔偿。对方孩子骨折若由您孩子造成,赔偿落在您身上,反之亦然。
二、比例看过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孩子相互打闹、双方都有动作的,通常按过错分担。事发在学校、幼儿园的,不满八周岁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过错推定,八周岁以上适用第一千二百条过错责任。
三、项目与证据。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构成伤残的另有残疾赔偿金。对方须提供病历、发票、诊断证明与医嘱;您应保存监控、同学证言、事发说明。是否构成伤残以鉴定为准。
建议先书面固定事发经过与费用清单再谈比例;无医嘱支撑的营养费、护理费可以要求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