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写有“个人原因有权拒退”、“过期作废”、“退费需按原价1200扣除”,但合同第11条违约责任中?
[律师回复] 您好,这几条属于商家单方预先拟定、未与您协商的格式条款,其中不合理排除您退款权利的条款很可能无效,您有权主张按实际履行情况退费。
一、为什么这些条款效力存疑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就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您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含此类内容的条款无效。
二、逐条看
①个人原因有权拒退:属于不合理排除您的退款权,通常无效;②过期作废:不能单方没收您未消费的预付款,应在扣除已消费部分后退还余额;③退费需按原价1200扣除:属于变相加重您的责任,若明显不公平也可请求调整。
三、您可以怎么做
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和聊天记录,先向商家书面主张退费,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起诉,主张扣除已实际消费部分后返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