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欠钱不还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对于已生效的
民事判决书,债权人可向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申请执行。人民受理后,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若
债务人存在《最高人民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之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
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