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在下列期限内
办理房产证: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如果开发商办不了
房产证,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
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不按照
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