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人是指具有代位
清偿债务本领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司法人的分支组织、职能部门,但如有法人授权,其分支组织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
保证。 保证人需要承受的职责分为两种:通常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
1、通常保证是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商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
(1)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增加性;
(2)通常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
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
求偿权;
(3)通常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
(4)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商定;
(5)通常保证的保证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连带保证职责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借债人不履行还钱义务时或者还不上借贷时,保证人和借贷银行商定,由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或承受还钱职责的做法。
(1)连带职责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职责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能够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却;
(2)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承受问题适用于连带职责的法律限定;
(3)连带职责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借口;
(4)连带职责保证是由法律限定或当事人商定,无限定或商定的,按连带职责保证承受;
(5)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保证也是有风险的,当借债人还不上钱时,借债人欠款还不上不仅影响借债人的信用即
个人征信,也会影响到保证人的个人征信,对保证人之后的借贷、申请解决
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