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出于自发原因选择向公司提交辞呈,在此种情况之下,贵司暂时无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的特定事项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约,从而不得不提出
离职申请的话,那么该家用人单位依旧需要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这样的情形包括:
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中的协议,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条件;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薪资待遇;
未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
法规,损害到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采用欺骗、威胁的手段或趁机施压,使得对方(员工)在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签署或变更劳动合同,进而使得劳动合同失效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