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在
同居关系解除后且并未经过
婚姻登记程序时,若男方主张将女方所收受并肩负的
彩礼予以偿还的话,那么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然而在具体评定退还彩礼的额度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该地区固有的风俗习惯、
同居期间实际产生的花费,同时还要权衡双方在此过程中可能经历过的一些相关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判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