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
担保手段,通常在
债务方不按时偿还债务之时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下,由债务方或第三方将其持有的
股权以一定条件出质给
债权人。
而针对具有股份制特征的大型企业(如
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若这项出质的股权是来自可合法进行转让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论是出质人还是质权人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首先与证券
登记机关办理
股权出质的登记手续,确保
质押合同从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一方面,倘若这部分出质的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自股权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