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出于自主决定而做出离职意向时,雇主则无需承担向其支付
经济赔偿金的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果员工依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正式提出
辞职能被视为被迫为之,那么雇主便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举例来说,若是雇主未能按约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或安全劳动环境,又或是未能按时并且足额地支付
员工工资,甚至是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法定
社会保险费用等等,都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而危害到员工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们运用欺骗、威逼以及趁人之危等不当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或变更
劳动合同,以至于使得劳动合同失去其合法效力...这些情况也会构成雇主要对员工进行
经济赔偿的必要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