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购
买房屋时支付的
定金通常无法退还,然而,
订金是可以被收回的。“定金”这一法律术语是经过严格定义的,它代表了合同各方为了确保合同的签订、生效以及执行等关键环节而自愿达成的一种
担保方式,同时也是
违约责任承担的其中一种途径。“定金”受到“
定金罚则”的严格约束,也就是说,若交予定金的一方发生
违约行为,接收定金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不予以退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
违反合同承诺,交予定金的一方将有权利要求其双倍返还本身所付的定金。而“订金”这一概念仅关系到单方面的行动,通常被视作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并没有与“定金”同等的担保职能。因此无论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支付订金的一方均有权申请全额返还他们之前所缴纳的订金。因此,总的来说,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定金通常无法退还,而订金则是可以被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