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补偿责任,其原则上应由负有事故责任方来承担。
然而,在实际的
赔偿操作环节中,首先应由负有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其承保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理赔事项作出响应,但对于超出该范围及额度的部分,应当由事故双方依照事故发生时各自所负担的责任程度按比例予以赔偿。
若经判定确属其中一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而另一方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则单独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需
全权负责相应的赔偿事宜。
若无过错方为
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等,那么作为
机动车主的一方只需承担不超过总
赔偿金额的10%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