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为期15个自然日。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房产之时,理应早于实际售卖之前,向租客发出有效通知,以此赋予他们优先购
买房产的权力。倘若租客在收到此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仍未能作出明确的购买意愿表达,其对于获得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租客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则出租人有权利自由处置该房产,将其销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而租客依旧可以按原定协议执行
租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