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是,员工在职业培训期之内,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提前三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雇主,从而
解除劳动关系。次要的变数是,一旦在
试用期过程中被确认不符合单位所设定的聘用标准,无须员工亲自提出
辞职申请,单位亦有权决定开除这名员工。在此补充,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双方
当事人均不可设立试用期,并且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此项用工安排。当双方选择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
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