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假设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并进行相应的迁移,而员工出于个人主观意愿不愿意随迁,那么就有可能会涉及到经济上的
赔偿问题。通常来讲,若
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用人单位未经与员工商议擅自更改相关条款并引发搬迁,由此使得
劳动者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名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即从
入职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至于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而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个月的薪资标准进行补偿。然而,如果搬迁行为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员工却以个人理由拒绝前往新址,那么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