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搬迁过程中,雇员是否需要随同迁往新址,以及如果不能随迁是否能得到补偿这个问题,其实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由于搬迁而使得原订
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环境、生产条件等关键因素出现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如何修改或调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在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之后,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并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则会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也会被视为一年计算;而对于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则只会给予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然而,如果搬迁行为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
辞职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