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
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以提出
辞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尽管是您主动辞职,但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