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如果新地址是
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在当初建立
劳动关系的时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
劳动者应当服从。 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这明显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地址继续
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涉及
赔偿问题。 如果员工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就可以向单位要求
经济补偿,按照年限,工作一年赔偿一个
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一个月的
赔偿金,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双倍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