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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擅自租共有房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 最新修订 |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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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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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私自出租共有房屋,另一方能主张合同效力待定。
另一方追认,合同有效;
不追认,合同对其无效。
2.共有房屋处分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侵犯另一方共有权。
3.另一方可以先和出租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并担责。
协商不成,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让承租人腾房,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4.要收集房屋产权、夫妻关系、租赁合同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小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共有权,要求小朱停止出租并与小许解除合同,但小朱拒绝,小许也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拒绝搬离,小丽与小朱、小许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共有房屋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小朱擅自出租共有房屋侵犯了小丽的共有权,该租赁合同效力待定。若小丽追认,合同有效;若不追认,合同对小丽不产生效力。
2、小丽可先与小朱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协商无果,小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小许腾退房屋,并要求小朱赔偿因擅自出租造成的损失。同时,小丽应收集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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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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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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