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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怎么理解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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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华律师
黄俊华律师在线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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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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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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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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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何区别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主要差异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则无此规定;2)双务合同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义务免除,守约方无追责压力;3)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双务合同中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责任,甚至解除合同,无需额外法律责任,而单务合同不产生类似法律后果。
1w浏览2024-06-29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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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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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如何理解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理解: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w浏览2024-10-25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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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赠与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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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怎么理解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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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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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属于单务合同。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是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来给予到受赠人的义务,但是受赠人是不负有义务的。属于一种无偿性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只需要接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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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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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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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何区别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主要差异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则无此规定;2)双务合同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义务免除,守约方无追责压力;3)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双务合同中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责任,甚至解除合同,无需额外法律责任,而单务合同不产生类似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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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2)风险负担不同。(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1w浏览2025-02-24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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