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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工资福利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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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淑敏律师
侯淑敏律师在线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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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工资福利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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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尚未签订合同的员工追讨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这是基于其当月平均薪水乘以2后,再度乘以(职工入职日期的月份数减去1)所得出的金额。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与法定雇员签署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形下,应该按照月度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开始,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下几点需要我们着重注意:
(1)在正式这份合同之前,劳动者必须了解清楚该用人单位的整体状况,包括公司性质是否合法、法人代表的姓名以及公司的地址、电话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当地工商局进行获取,同时,为了确保这些资料准确无误地体现在合同中,必须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确认并将这些重要数据明确写入合同条款里。
(2)除了单位的基本信息,每一位职工也有责任对自身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深入理解,并且在书写劳务合同时明确指出工作内容及所处的工作场所,以便于日后执行过程中有据可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劳动薪酬问题也是合同必须明确的环节之一,切记不能采取口头约定形式。举例来说,标准工资的数额应该是多少、是否会提供额外奖励、奖励幅度又是如何设定的、这些具体数据一定要有迹可循地体现在劳务合同上,尽量避免盲目相信雇主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界定责任。
(4)对于试用期的问题,我们应当格外关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若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只有当劳动者出现不符合用人方招聘条件的情况时,双方才可以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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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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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未签合同,追讨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当月平均薪水乘以2,再乘以(入职月份数-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应按月支付两倍工资。对于已签合同的要点:确认公司信息、明确工作内容和场所、明确薪酬和奖励、注意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最长六个月,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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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劳动双倍工资咋计算
关于未签署劳务合同所涉及的双倍薪酬补偿问题,一般的法律标准规定是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酬。在此过程中,具体的薪酬计算基础往往是劳动者在相应月份内应获得的薪酬总额,这其中可能包括计时薪酬、计件薪酬,乃至奖金、津贴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收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加班相关工资一般并不被视为计算范围之内。
1w浏览2024-10-07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4.4w浏览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10w+浏览2024-10-24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未签合同,追讨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当月平均薪水乘以2,再乘以(入职月份数-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应按月支付两倍工资。对于已签合同的要点: 确认公司信息、明确工作内容和场所、明确薪酬和奖励、注意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最长六个月,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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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未签合同,追讨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当月平均薪水乘以2,再乘以(入职月份数-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应按月支付两倍工资。对于已签合同的要点: 确认公司信息、明确工作内容和场所、明确薪酬和奖励、注意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最长六个月,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无效。
1w浏览2024-04-02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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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10w+浏览2024-11-18
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按劳动者日常基本工资的两倍计算。解雇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服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半年按一年计,少于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按三倍核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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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满一年后截止。期间若未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高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1个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报酬。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1w浏览2024-05-13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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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0w+浏览2024-08-25
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按劳动者日常基本工资的两倍计算。解雇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服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半年按一年计,少于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按三倍核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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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二、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三、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1w浏览2025-01-24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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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10w+浏览2024-07-06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怎样计算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法第一则法律条款表明,用人单位在自雇佣员工之日起,若一个月内未与该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直至满一年仍未签署,该用人单位应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数额的薪资;而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开始,也需要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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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上限为11个月,计算基础为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标准。若满一年仍未签署,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支付双倍工资。HR入职可能不享有此权利。
1w浏览2024-04-15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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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0w+浏览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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