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医院验证记明搞好后,暂不重新鉴定,后进行补充鉴定,说并发后遗症要到原医院做验证证明,重新鉴定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如果是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不是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