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被同学抓伤了,当时觉得不会留疤,现在一年了,还很明显,还能找对方索赔吗?
[律师回复] 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抓伤一年后还很明显,是可以找对方索赔的,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幼儿园一般情况下需承担一定责任,若能证明已尽到职责则可能不担责或减轻责任。同时,实施抓伤行为孩子的监护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索赔途径
协商: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孩子的家长以及幼儿园进行友好协商,说明孩子留疤的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如后续的祛疤治疗费用等。
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教育部门的调解组织等,在专业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诉讼: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孩子受伤时的照片、视频、当时的病历、诊断证明、一年来的治疗记录、费用发票等,以证明孩子的受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所产生的损失。
可索赔的项目
医疗费:包括一年来为治疗疤痕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后续可能需要的祛疤治疗等费用。
护理费:如果因照顾孩子治疗疤痕等需要家长请假或请专人护理,产生的合理护理费可以索赔。
交通费:因带孩子去医院治疗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营养费:根据孩子的伤情,适当主张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疤痕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如孩子因此产生自卑、焦虑等情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